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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
(2017)苏0981明初4281号
案情:原告河南某某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称:原、被告因生意往来。2014年9月21日,原、被签订了《产品购销合同》一份,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供货,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,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。在原告向被告发出对账函后,被告于2015年5月18日对该对帐函确认并加盖印章回传给原告。原告多次催要未果,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如前诉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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